该单位在上报1999年《工业企业财务状况表》B103表时“本年应付工资总额”上报数为3874千元,检查数3773千元,虚报101千元(多报),差错率为2.7%。造成差错原因是该单位统计人员对统计指标理解不清,“本年应付工资总额”应报贷方累计发生额,而实际上报数是按实发数上报的。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罚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