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所称的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的领导人和一般工作人员,以及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或其他组织单独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的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指定的统计负责人。这是按照我国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组织起来的一支基本队伍,是完成国家、地方、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任务的主要力量。
统计人员的职权,是指统计人员在一定的机构担负统计工作,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律规定拥有的权利。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权:
(一)具有依照统计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二)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三)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四)有权揭发、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五)有要求学习统计专业知识的权利;
(六)有要求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权利。
统计人员的职责,是指统计人员在一定的机构担负统计工作,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义务。统计人员的职责必须依法履行,不履行是失职行为。统计人员的职责主要为:
(一)应当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
(二)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负责保密;并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三)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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