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则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不得直接进行统计调查。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所需的统计资料,一般应当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主管部门搜集;如果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作出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经审批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