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统计法制建设面临的新形势:市场经济的建立●中国加入“WTO”后政府职能的转变●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深入●统计工作的创新●对策:提高对新形势下统计法制建设的认识●处理好自律与他律的关系●切实转变观念●增强维护被调查者合法权益的意识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我国的形势和人们的观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使统计法制工作面临着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把握并认真加以解决,是当前统计法制工作的一个重大课题,下面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统计法制建设面临的新形势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统计法制建设同统计工作一样遇到许多新问题、新情况,目前对统计法制工作影响较大的有四个因素,也就是面临的新形势。即: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入“WTO”后政府职能的转变;依法治国的深入;统计工作的创新。
(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由于各级党委、政府的不懈努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为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带来了活力,确保了中国经济“风景这边独好”的局面。但是,在经济成份多元化,市场经济的初期,市场规则还不十分健全,诚信度还不高,一些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还不强,使政府管理的难度加大。就统计工作而言,还存在着一些企事业单位及组织成立后,不到政府统计部门及时办理统计登记,报送统计资料,逃避应尽的统计义务,影响了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更有甚者,在进行统计登记后,觉得报送统计报表增加了自己的负担,就更换一个经营场所,不再报送统计资料。就政府统计部门而言,由过去运用行政手段转为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统计工作还不适应。一方面在认识上存在差距,不能自觉地坚持依法统计,用法律来规范统计对象的义务。另一方面运用法律手段还不十分有效。如前面所讲,一些企业和组织成立后,既不办理统计登记,又不履行报送统计资料的义务,如何整治,法律规范是一个空白,而实际工作效果又不明显。
(二)加入“WTO”后政府职能的转变
中国已经成功地加入“WTO”,实现了多年的梦想,使中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为经济的大发展带来了机遇。同时,我们也要按照“WTO”的规则来办事,转变政府职能,实行小政府,大服务,坚持公开、透明、平等的原则。按照这个目标,政府统计部门要适应这种转变。现在统计任务繁重与统计人员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特别是区县统计局、街乡统计科,常年加班加点,统计人员负荷过重。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再采用过去的老办法增加编制、增加人员、增加经费,已经不可能,必须从规范统计需求入手,从根本上解决。因此,如何协调好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民间统计的关系,整合统计资源,建立一个以政府统计部门为主,部门统计为辅,民间统计为补充的大统计调查体系已势在必行。
(三)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逐步深入
我国已经把依法治国当成基本国策,各行各业都在加大力度积极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逐步深入,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逐步增强,对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政府部门的法制建设从规范管理对象,发展到规范自身的行为,做到依法行政。这一点,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过去我们熟悉的,甚至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方法需要转变。例如,现在政府统计部门可以自行设置统计调查项目,自行设计统计调查报表,自行选择统计调查方式,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这种行为将受到限制。
(四)统计工作的创新
当前,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统计工作有了新的要求:一是政府对经济管理主要采取经济手段,即利用财政、税收、金融等调控手段;利用税率、汇率、价格等经济杠杆。调控方向的确定,调控力度的把握,调控政策的选择都需政府统计部门提供宏观经济状况,对统计数据质量的要求更加严格。二是国家经济和地区经济未来都要受世界经济的影响,统计部门研究问题的视野必须扩展到国外,并要探索世界经济的变动与地区经济发展的规律,增加了统计工作的难度。三是要加大对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服务力度,使统计工作做到为国家服务与为地区服务并重,加重了统计工作量。因为,只有统计工作的创新,才有统计工作的生命力,所以,这些需要统计法律进行规范。
二、应采取的对策
面对统计法制建设遇到的新形势,各级统计部门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进行解决。
(一)提高对新形势下统计法制建设的认识
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提高对新形势下统计法制工作的认识,深刻理解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是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特别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自觉地坚持依法行政,依据法律规定开展好各项工作,把统计法制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二是把统计法制建设放在三个层面考虑。第一,在统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统计法制建设首要是解决统计工作的问题,做到“两保一促进”。即:保持统计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证统计数据质量;促进统计工作的发展。第二,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中的地位和作用,统计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做到“两跟上一适应”。即:跟上中国法律与国际法律接轨的步伐;跟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整体推进的步伐;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体系的需要。第三,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统计法制建设必须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一致,做到“两不妨碍一调整”。即:不妨碍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妨碍改革开放;调整与本区域的协调发展。三是勤于实践。加强对统计法制工作的调研,深入了解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的办法,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加强统计法制建设。
(二)处理好自律与他律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统计法制建设的最终目标是:法律体系完备,政府统计部门依法办事,统计调查对象都能自觉履行统计义务,从法律的惩罚式转为引导式。企事业单位及组织都能做到自律,政府统计部门不用花很大的力气去执法。
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加大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加强统计职业道德建设。还要建立一个有诚信的统计工作氛围,如果一旦出现了不能提供客观、真实统计数据的行为,就上“黑名单”,并公布于社会,这个单位或组织,银行不给贷款,经营没有人合作,无生存之地。
但是,目前完全实行自律条件尚不具备。由于基层单位的差异性、多样性,一些单位还存在着统计数据失真的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只表述三个重要因素:一是具有履行统计义务的人,在不履行统计义务时成本太小,一旦被查处,几千元或者上万元的罚款,不能伤筋动骨,所以对统计法律、法规无所畏惧,仍然我行我素。只有加大成本,才能迫使自觉履行义务。二是“烂苹果效应”。如果人人都能自觉遵守统计法律、法规,那么统计工作秩序良好;如果有人不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并且不能及时得到制止、制裁,别人也会跟着学,统计违法行为就会蔓延。就如存放了一段时间的一筐苹果,出现一两个腐烂的,确是不足为奇,但是,如果不及时把那些烂苹果清理出去,这筐苹果就会很快全部烂掉,这就是“烂苹果效应”。三是执法的不一致性。如果甲乙两地都能严肃执法,被调查单位只能选择自觉履行统计义务;如果甲地严肃执法,乙地不执法,那么有的单位就可能为了逃避履行统计义务,从甲地搬到乙地。同时甲地的领导也可能由企业的迁移影响税收,而责怪本地的统计部门,使统计法制建设受到冲击。
对此,要坚持引导自律和他律相结合,通过法制的宣传教育,增强自律的意识,减少他律;通过加大他律,增强法律的威悍力,提高自律的水平。
统计法律与其它法律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技术规范性强,违反了技术操作性规范,就会出现统计数据差错,如何认识和处理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两种认识。一种认为,统计人员出现技术性的数据差错不是故意的,可以教育,不必处罚,如果进行处罚,影响统计人员的积极性,破坏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另一种认为,技术性差错,是由于统计人员失误造成的,也属于统计违法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统计数据的不真实,而且在目前的统计违法行为中占大多数,如果完全放弃处罚,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无从谈起。本人认为,故意不提供真实统计数据与因技术操作失误造成的统计数据不真实,两者的动机不一样,造成的危害也有区别。前者就是人们痛恨的那种“数字出干部、干部出数字”的腐败行为,不但影响决策的科学性,而且破坏了社会公道,败坏了社会风气。后者虽然同样会造成数据的不真实,影响决策的科学性,但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较小。应区别对待,对故意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决不手软;对于因技术操作不当造成的统计数据差错,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但不能不处罚,如果不处罚,不利于增强统计人员的责任心,不利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完善法律,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有法可依。
(三)切实转变观念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应该是有限政府,而不应该是无限政府。统计政府部门也一样,不应该也不必要承担无限的统计职能,该管的一定要管好,不该做,不该管的,要敢于放弃。彻底改变统计任务繁重的局面。一是规范对统计数据的需求。从法律上规定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的职能,严格限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规范对统计数据需求的行为。不能哪位负责人需要统计数据就得开展一次调查;不能哪个部门需要调查,统计部门就得进行调查。还要解决政府统计部门不愿调查,又必须调查的尴尬局面。二是建立市场统计调查机制。按照“谁要调查,谁出钱”的原则,彻底解决统计调查经费不足的问题。三是坚持统计调查透明、公开的原则。对于统计调查的项目、调查的范围,调查的要求事先公开,并接受社会的监督;调查的结果也要公开,实现资源共享;对于一些重大调查项目,事先要请有关部门或专家学者进行论证,事后要进行评估。四是充分利用部门调查、民间调查的成果。政府统计部门要转变观念,借助社会调查力量,实现统计资源优化配置。对部门调查要加强管理,其结果要向同级政府部门进行备案,供政府统计部门使用。对于民间统计调查的成果要进行评估,必要时为我所用。
(四)增强维护被调查者合法权益的意识
政府统计部门是政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统计人员也是人民的“公仆”,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统计工作也要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从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实际利益出发,切实维护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使统计调查尽可能适应于被调查的实际情况,尽量减轻基层单位的负担,促进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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