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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法规深入人心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06-09-19 03:03:00
 

《统计法》从1983年颁布至今已20个年头,《统计法》的颁布实施开创了我国统计工作有法可依的历史,是我国统计工作走向法制化的一件大事。经过十几年的艰苦努力,我国统计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统计法》显现了其巨大的威慑力。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我国国民经济水平日益呈现出了勃勃生机,市场搞活了,视野开阔了,人们的收入也增加了。各种各样的经济成分多得如雨后春笋一般,个体、私营、股份制企业纷纷成立,他们经营手法灵活,自主性强,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但是,这里存在一个很大的难题––难以管理。景山街道统计科2003年辖区内从事各种经济类型的单位有546个,在这些单位中,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管理比较严格,大都是经验丰富的统计人员;而有些个体、私营单位成立时间较晚,对国家的统计法律、法规所知甚少,对统计工作不太支持,这使我们政府人员在工作中困难重重,统计工作难度加大。但是统计工作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统计法》第二条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这说明统计不仅仅是反映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高效优质的信息和咨询,还包括对国民经济运行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督。它为经济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提供数据基础,必将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每年我街道统计科都按单位数的10%抽取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按单位数的5%指导单位规范统计基础工作,建立统计台帐。现就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总结如下:

首先是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还不够。根据《统计法》规定,新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获取营业执照之后,还需要到统计局办理统计登记。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结果还不太尽如人意。由于统计法宣传范围不太广,不如工商税务那样力度强,这样就导致了许多人对统计法律法规的不了解,甚至是误解。针对这个问题,还需我们执法人员及政府部门的大力宣传和耐心指导,争取让统计法也像税法那样深入人心。

要进一步扩大《统计法》宣传,提高全民的统计法制意识,增强守法、执法的自觉性。学法、懂法才能守法、执法。统计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统计法》,模范遵守《统计法》,要不失时机的开展全民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要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和各级领导干部的统计普法宣传,要把统计法制的宣传、学习与执法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利用标语、报刊、知识竞赛、电台、电视和培训班等形式生动活泼的宣传学习统计法律知识,以提高全民的统计法制意识,增强其守法、执法的自觉性。

其次是统计队伍的不稳定。《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北京市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凡现岗位专、兼职统计人员和准备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均应持证上岗。但我们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不论每年统计局搞多少次岗位培训,仍有一些单位的统计人员未持有统计证。原因多是地方领导不重视统计工作,应付的多,重视的少,对统计人员另眼相看造成“谁也不爱干统计”的现象,同时一部分单位领导对统计人员选调上存在严重的随机性,造成统计人员更换频繁,使统计工作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其中个体、私营企业的情况尤为严重,违法现象比较普遍,他们之中有的是属于前任统计人员调走后,接任人员没有及时参加统计证的岗位培训所致;有的认为统计无关轻重,有证无证并不重要,这种情况是属于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法律法规意识上的认识不够。

看来,统计法的学习不仅在统计人员中要加强,还要着重加大对厂长、经理们的培训,根本是要从思想上对统计法律重视起来。

第三,在所有指标的检查中,出现错误最多的要属“工资总额”了,分析其原因,依然是统计人员对此指标的不理解及不重视造成的。由于这项指标的核算在统计上与财务上不同,不少会计兼任统计的人员很容易在此项目上出错误。统计上的“工资总额”受财务科目的限制,工资总额的内容不见得都放在工资科目中。而从统计的要求看,不管是从哪里来的经费,只要是发给本单位职工的现金,都应统计在内。下面有一个例子就是这个情况:我们在对辖区内的汉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就出现了这种情况。该公司的统计人员是位老统计,她在单位里主要从事会计工作,同时兼任统计。这位统计人员凭着多年的工作经验,自认为对各个指标的理解十分透彻,因此在工作中只凭经验办事。于是在上报104表时,漏报了副食补贴和交通补贴共计5750元,造成差错率达0.7%。她犯这个错误的原因就是对“工资总额”的理解认识模糊,把会计上和统计上的“工资总额”内容搞混了,有些项目在会计上不计入在内,而统计上却需计入。通过我们执法人员对此指标的详细讲解,这位统计人员终于明白了两者的区别,并且非常感谢我们弥补了她在业务上的漏洞,提高了工作质量。

这项指标在每年的新增单位培训、年报培训等培训会上曾多次拿出来仔细讲解,但是由于统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及重视不够,造成对该指标理解的不到位,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应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加强统计人员对统计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使之与执法检查的要求相适应。

通过对辖区内部分单位统计工作情况进行的执法检查和指导,使他们认识到了违法的严重性,提高了对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为下半年度的报表工作及统计年报工作的展开打下了良好基础。

                                 

                                   景山统计科

                                   200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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