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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07-10-22 01:54:00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

 

一、为保证统计执法检查做到规范化、合法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要依法进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三、局执法检查队负责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法制科负责复审和听证工作。

四、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制度的行为,要根据《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进行调查和处理,予以纠正。其具体形式为责令限期改正、查询、立案调查。立案调查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复审、听证、处理、结案。

五、责令、查询

㈠凡是本年度第一次迟报统计资料,由各有关科室填写《发送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送执法检查队。执法检查队在接到《发统计报表催报单》后,填写《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及《统计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并负责三天内送达。对愈期不改正的和对两年内三次迟报统计资料的,执法检查队要立案查处。

㈡街道办事处统计科按委托权限,对管辖的统计管理对象迟报统计资料者,负责发送《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并于每月25日前将情况报区统计局执法检查队,两年内三次迟报统计资料者,及时送区统计局执法检查队立案查处。

㈢各业务科室对基层报表指标数值有疑问时,应及时发送《统计检查查询书》,对未按期答复的,要及时反馈,由执法检查队查处。

六、立案

㈠受理案件线索的范围

1、公民、法人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

2、业务部门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

3、各种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

4、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转办的统计违法案件。

5、区委、区政府领导交办的统计违法案件。

6、其他形式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

上述第145款所列内容必须经局长批准后,才能进行查处。其它形式的案件线索经各部门负责人同意,转交执法检查队。

㈡对于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要进行初查,初查结果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区别情况做出处理。

1、经检查,发现违法事实不存在或情节轻微构不成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不再调查,向主管局长汇报。了结此案。

2、认为统计违法事实存在,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进行立案调查。

㈢需要立案的案件,填写《统计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报主管局长批准,重要复杂、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立案时,要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批准。

㈣立案的案件要在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要经主管局长批准,最多不能超过六个月。

㈤办案人员与被查单位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要申请回避。被查单位对办案人员提出的回避要求,应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才能回避。

七、调查

㈠统计违法案件立案后,应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㈡执法检查人员收集证据时,必须二人以上,出示有效证件。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做为案件的根据。取证应当全面、客观、真实,严禁以威协、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㈢调查人员制做调查笔录,必须用钢笔、签字笔书写,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注明“以上记录属实”的字样。被调查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对调查笔录更改时,可以允许,但要注明原因,不退还原件。

㈣收集证据应取得原件,如果不能,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让被查单位盖单位公章,出示证明材料或者复印原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经主管局长批准,要采用登记保存的方法,并在7日内做出处理,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㈤调查终结后,调查组应写出调查报告,并填写《统计违法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调查报告内容包括:案件名称、立案依据、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责任人、违法事实及性质、处理依据及处理意见、调查人员签字、报告时间等。

㈥调查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不与无关人员谈论案件的查处情况,不泄露被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事宜。

八、复审

㈠调查终结后,执法检查队应将全部案件材料移交法制科复审。

㈡法制科应在十五日内完成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违法性质、调查程序、处理依据的审查。

㈢法制科在复审中认为需要补充调查时,可以退回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也可以自行调查。认为依据的法律适用不当,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处理。复审意见和调查意见不一致时,由局长办公会最终决定。

㈣法制科复审后,应写出复审报告,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主管局长审批。

九、听证

㈠罚款金额三万元以上、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须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会。并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执法检查队要填写《听证申请移送单》交法制科。当事人如有正当理由不到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以回避。

㈡听证会由法制科科长主持,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调查人员、非本案调查人员(一般为三人)参加。局长要填写《听证主持人指定书》,设书记员一名。听证会对证据进行核查,不讨论处罚的具体情况。听证会要制做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㈢听证结束后,要提出听证会意见,并填写《听证意见书》,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定。

十、处理

㈠主管局长应对统计违法案件认真审阅,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局长办公会应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罚金额等严格审议,并做出处理决定。局长办公会讨论违法案件处理意见时,案件承办人员、复审人员应列席,承办人员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㈡做出处理决定后,案件承办人员应根据处理决定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一式两份)。并向当事人讲明违法事实、理由、适用法律依据,告之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否则,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㈢对决定给予行政处分、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撤销晋升职务的,承办人员要填写《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通知书》(一式两份)、《统计执法文书送达回证》,移交行政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将《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通知书》回执在规定的期限内送交我局备案。

㈣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的,承办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缴款书》、《统计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及时送达被处罚单位。被处罚单位应在《统计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拒绝签字的,应由送达人员两人共同签字,并注明原因、送达时间、地点及在场人,将上述执法文书留置,即为送达。

㈤送达《行政处罚缴款书》,明确向当事人说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东城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三个月内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向当事人告之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时限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㈥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通知后,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

案件处理完毕,承办人员应写出结案报告,填写《统计违法案件结案表》,报主管局长同意后结案。

十二、立卷归档

根据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承办人员应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卷归档。案件档案应具备以下材料的原件:

㈠批准立案的根据。

㈡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

㈢被查单位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被调查人的检查材料或对核查事实的意见。

㈤被调查单位领导意见。

㈥处理决定。

㈦结案报告。

㈧其他与本案有关的重要材料。

十三、统计违法行为如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一般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特殊情况需要给予处罚时,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十四、调查、复审人员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按东城区统计局《查处案件奖罚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十五、本暂行规定由法制科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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