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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07-10-22 02:01:00
 

实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一、为使我局统计违法行为罚款代收代缴管理进行规范化管理,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1999)59号)的有关精神,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发布北京市《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问题,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收缴罚款时需使用《行政处罚缴款书(五联)》。《行政处罚缴款书(五联)》由统计执法检查队负责到区财政局领取,统计执法检查队人员使用,并专人负责登记、保管《行政处罚缴款书(五联)》。

三、本行政机关向缴款人依法作出罚款决定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缴款书(五联)》和《行政处罚缴款书(五联)》填写说明一并送达。

四、填写《行政处罚缴款书(五联)》的注意事项

㈠执法人员按下列要求填写:

1、“填制日期”,填写缴款人收到缴款书的日期;

2、“行政机关”,填写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即北京市东城区统计局;

3、“缴款期限”,用汉字填写执法机关限定的最后缴款期限;

4、“处罚决定书编号”,应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一致;

5、“预算科目编码”,填写“435000,“科目全称”为“其他罚款收入”;

6、“缴款金额”,填写应交纳罚款的人民币大、小写金额。

㈡缴款人按要求填写“缴款单位全称”、“缴款单位账号”和“开户银行”,由在银行开立账户的缴款人如实填写,并在缴款书第二联“缴款单位签章”处签“盖留银行印鉴”;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缴款人可免填“缴款单位账号”和“开户银行”,应当在“缴款单位全称”和“缴款单位签章”两栏内分别签本人姓名和盖章。

㈢缴款方式

1、在银行开立账户的缴款人,持《行政处罚缴款书(五联)》,以转账的方式,到其开户银行交纳罚款;

2、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缴款人,持《行政处罚缴款书(五联)》,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交纳罚款。

㈣《行政处罚缴款书(五联)》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不得涂改,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㈤因填写失误作废的《行政处罚缴款书(五联)》,须经执法队负责人认定,方可换开。作废的《行政处罚缴款书(五联)》专人保存、登记,每年处理一次。

五、因《行政处罚缴款书(五联)》填写出现下列问题被银行拒绝受理的,缴款人应当自被拒绝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持原缴款书和银行开具的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经执法人员认定后,报执法队负责人签字,申请换开《行政处罚缴款书(五联)》。

㈠《行政处罚缴款书(五联)》必须记载事项填写不全或有涂改之处的;

㈡《行政处罚缴款书(五联)》非一式五联套写的;

㈢《行政处罚缴款书(五联)》上罚款金额人民币大、小写不符的。

六、下列情况超过缴款时间,执法人员在换开缴款书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将加处部分加计在罚款金额中。

㈠在银行开立账户的缴款人到非开户银行以转账方式缴纳罚款的;

㈡在银行开立账户的缴款人在其缴款书第二联上的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

银行拒绝办理收纳罚款时,应当向缴款人出具证明(以退票理由书代)并签章。

缴款人能够证明确属不可抗力的原因,延误缴款时间的,由缴款人提出书面申请,执法人员认定签字后,报执法队负责人签字同意,再报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审批签字后交执法人员执行,可不加处罚款。

七、缴款人在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缴纳罚款后,须在三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五联)》第一联复印件一张到统计执法检查队进行备案。

八、本局财务人员在接到区财政局返回的《行政处罚缴款书(五联)》第五联后,须将此联返回执法检查队,存入执法案卷备查。

九、凡违反本规定的应立即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本管理办法自200011日起执行,20072月第一次修改。由法制科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附一:《行政处罚缴款书(五联)》凭证

  二:《行政处罚缴款书(五联)》填写说明

 

 

 

 

二OO七年二月

 

 

 

 

 

 

 

 

附一:

 

 

 

 

 

 

 

 

 

 

 

 

 

附二: 《行政处罚缴款书(五联)》填写说明

 

一、《行政处罚缴款书(五联)》中的“填制日期”、“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书编号”、“预算科目编码”、“预算科目全称”、“罚款金额”和“缴款期限”七项内容,由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按要求填写。

二、《行政处罚缴款书(五联)》中的“缴款单位全称”、“缴款单位帐号”和“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三项内容,由在银行开立帐户的缴款单位如实填写,并在“缴款单位签章”处盖章。其中,在第二联的“缴款单位签章”处,签盖预留银行印鉴。

    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缴款单位,免填“缴款单位帐号”和“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两项内容,应当如实填写“缴款单位全称”,并在“缴款单位签章”处盖章。

三、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银行将拒绝办理。

     1、缴款书必须记载事项填写不全或有涂改之处的;

     2、缴款书非一式五联套写的;

     3、缴款书中罚款金额人民币大、小写不符的;

     4、缴款时间超过本行政机关限定缴款期限的;(限定缴款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最后缴款日);

     5、在银行开立帐户的缴款单位到非开户银行以转帐方式缴纳罚款的;

     6、在银行开立帐户的缴款单位在缴款书第二联的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

    四、因缴款书存在问题被银行拒绝办理时,缴款单位应当自被拒绝办理之日起三日内(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持原缴款书和银行开具的拒绝证明到本行政机关换开缴款书。

五、本行政机关在换开缴款书时,对延误缴款时间的缴款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部分加计在罚款金额中)。缴款单位能够证明确属不可抗力等原因延误缴款时间的,不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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