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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罚款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06-09-19 02:53:00
 

收缴罚款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对罚款进行规范性管酬未实行银行代收罚款前制定本暂行规定。

根据作出罚款规定机构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的原则执法检查负责落实罚款决定财务部门负责收缴罚款备

三、局长办公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执法检查队要及时填写《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书》和《统计违法行为罚款通知书》并负责将当事人送到财务部门纳罚款财务部门在接到《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书》后才能收缴罚款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收缴罚款的数额。

收缴罚款必须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得用其它收据代替字迹要清楚工整大小写金额要准确无误其《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书》与罚款收据一并

罚款必须全部及时上缴国库,不准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或挪

六、财务部门每半年向局长办公会汇报一次罚款收缴及上缴情况

七、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要及时进行纠正。截留、挪用罚款的要严肃处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由法制科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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