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缴罚款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了对罚款进行规范性管酬,未实行银行代收罚款前,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根据作出罚款规定机构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的原则,执法检查队负责落实罚款决定,财务部门负责收缴罚款备
三、局长办公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执法检查队要及时填写《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书》和《统计违法行为罚款通知书》,并负责将当事人送到财务部门缴纳罚款,财务部门在接到《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书》后,才能收缴罚款。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收缴罚款的数额。
四、收缴罚款,必须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得用其它收据代替。字迹要清楚工整,大小写金额要准确无误。其《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书》与罚款收据一并入帐。
五、罚款必须全部及时上缴国库,不准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或挪用。
六、财务部门每半年向局长办公会汇报一次罚款收缴及上缴情况。
七、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要及时进行纠正。截留、挪用罚款的要严肃处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由法制科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
|